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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3-30

案件名称

廊坊六通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杨丽君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廊坊六通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杨丽君,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异3号异议人廊坊六通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化民,经理。申请执行人杨丽君,女,汉族,1965年7月14日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执行人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光明西道84号。法定代表人:管清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丽君与廊坊市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异议人廊坊市流通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因异议人廊坊市流通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依法准予,依照《关于人民法院在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相关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廊坊市流通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宁学猛审判员  康 伟审判员  陈江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继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