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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0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马亚东与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亚东,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907号原告:马亚东,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委托代理人:陈国平,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立成,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金光路2号。法定代表人:凌永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窦保平,江苏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亚东与被告江苏汇利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亚东因补充证据需要,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亚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亚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45元,减半收取17572.5元,由原告马亚东负担。审 判 长  梅小薪审 判 员  王元元人民陪审员  袁 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翟玉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