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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戴永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永明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刑更9号罪犯戴永明,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福建省永定县,现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7日作出了(2009)龙新刑初字第6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永明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戴永明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7日作出(2010)岩刑终字第5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6月2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2年7月29日作出(2012)厦刑执字第92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4年5月15日作出(2014)厦刑执字第34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期到2016年6月1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于2016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提出,该犯在近期确有悔罪表现:能认罪服法,深挖犯罪思想根源。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按《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约束自己。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合格。遵守劳动纪律,自觉参加劳动改造,完成生产任务。自2014年2月到2015年10月为期21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6个,其中二级达标17个、三级达标4个。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并提交厦门监狱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服刑人员月考核表、“三课”考试试卷及成绩报告单、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历次减刑裁定书等为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永明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到2015年10月为期21个月的考核期内累计获嘉奖折合系数16个。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因家庭经济困难,戴永明未全额履行罚金刑。2011年4月至2015年11月间缴交罚金共计人民币30600元。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证据,以及该犯原户籍所在地龙岩市永定县西溪乡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考核期间的收支台帐、本院罚金收据等为证,经本院书面审查,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戴永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虑该犯犯罪性质和数额、履行财产刑比例,本院对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作出相应调整。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戴永明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常红.审判员 赖 民 勇审判员 黄 翠 青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欧 建 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