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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6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卢有华与方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华,方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940号原告卢有华。被告方小峰。原告卢有华与被告方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有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卢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卢有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