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民初字第6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卢有华与方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有华,方小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6940号原告卢有华。被告方小峰。原告卢有华与被告方小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卢有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卢有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由原告卢有华承担。代理审判员 蒋登祝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子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