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太湖县凯风职业技术学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太湖县凯风职业技术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292号原告:李某某,男,1998年8月31日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理人:李佰全。被告:太湖县凯风职业技术学校。法定代表人:周黄艳,董事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太湖县凯风职业技术学校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佰全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6年1月22日,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佰全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佰全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李佰全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