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黄崇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崇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702刑初33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崇光(绰号:阿猫),男,1993年12月4日出生,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钦州市钦南区,捕前住钦州市钦南区。因涉嫌犯诈骗罪,2015年10月4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崇光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何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崇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黄崇光伙同吴某正(另案处理)事前商量一起去诈骗一辆摩托车,并约定了具体分工及事后分钱等事宜。后二人一起去到钦州市南珠西大街63-1号“本铃电动车”车行,由吴某正假装购车与店内工作人员刘某谈价,被告人黄崇光在店内主动发烟给工作人员吸食并与他们聊天,以分散他们的注意力进行掩护。吴某正以要求试车为由将一辆橙色重骑牌ZQ100T-2A的踏板摩托车(车架号LSNTBF2A2F0008221)开走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崇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车辆购车收据及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辨认笔录;指认照片;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办案说明;证人刘某的证言;钦南价鉴(2015)130号《钦州市钦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崇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崇光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崇光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崇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8月3日止。对被告人所处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崇光退赔位于钦州市钦南区南珠西大街63-1号“本铃电动车”车行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项 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世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