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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滨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邹蓬勃与孙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蓬勃,孙卫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滨民初字第537号原告邹蓬勃。被告孙卫卫。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蓬勃与被告孙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蓬勃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蓬勃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邹蓬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邹蓬勃负担。审判员  刘春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红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