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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国军与被告王际(继)明、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国军,王际(继)明,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3民初77号原告孙国军,住平泉县。被告王际(继)明,住平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80910319-4负责人:姜跃利,身份证号:×××。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孙国军与被告王际(继)明、中国太平洋财产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国军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国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4.00元,由原告孙国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桂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