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商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忠华与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华,全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安商初字第1603号原告:吴忠华,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全爱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华与被告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忠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忠华负担。审判员 孙国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