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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安商初字第16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吴忠华与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华,全爱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安商初字第1603号原告:吴忠华,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被告:全爱军,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忠华与被告全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忠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忠华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吴忠华负担。审判员  孙国华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