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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1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3-21

案件名称

杨文宝与延吉市太阳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延执字179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宝,男,汉族,1961年7月26日生,现住吉林省乾安县大布苏镇。被执行人延吉市太阳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所在地为延吉市朝阳川镇柳新村。法定代表人林宏国,该合作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宝与被执行人延吉市太阳玉米种植专业合作社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5)延朝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购粮款11054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11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本院(2015)延朝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