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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81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原告郭学著与被告王子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学著,王子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247号原告郭学著,女,196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王子成,男,194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票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学著与被告王子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学著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学著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学著撤回对被告王子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朝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郭学著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世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