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玉云与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876号申请人沈玉云,男,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被执行人王俊杰,男,1979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被执行人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本院在执行原告沈玉云与被执行人世纪华丰控股有限公司、王俊杰、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查封及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应房地产、股权等,但因房地产抵押权均在浙江省宁波市,股权所涉及的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因此本院现无法处置上述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如果被执行人以后具备执行条件的,申请人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中原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