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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执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黄志江申请执行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江,XX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84-1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江,男。委托代理人马忠贵,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光,男。本院在执行黄志江申请执行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赵雨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