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鸡冠执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黄志江申请执行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江,XX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鸡冠执字第584-1号申请执行人黄志江,男。委托代理人马忠贵,男,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光,男。本院在执行黄志江申请执行XX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至宇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赵雨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金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