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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04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闫德军诉被告李姗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德军,李姗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04民初42号原告闫德军,男,汉族。被告李姗姗,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德军诉被告李姗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无法向被告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德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闫德军承担。审判员 孙 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宇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