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民二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九XX东实业有限公司与金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XX东实业有限公司,金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793号原告九XX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十里大道827号。法定代表人许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凌晓琴,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金鑫,男,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九XX东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鑫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金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XX东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九XX东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方晶晶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万涛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