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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78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石红与韩双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韩双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7828号原告石红。被告韩双稀。原告石红与被告韩双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天红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梅清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石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韩双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红诉称,2015年9月1日,被告韩双稀因资金周转应急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口头表明借期为一个星期。鉴于朋友关系,当天,原告从原告妹妹处拿款3万元,出借给被告,而且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告拿到该3万元钱后,当即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个星期期满后,被告未还款。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10月13日还清借款的书面承诺。此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归还借款未果。2015年11月25日,原告再次来到被告的住处,要求被告还钱,并产生激烈冲突。被告当时报警,经出警民警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归还借款。现承诺还款期限己过,被告依然未归还任何款项,故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9月8日起按6%的年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韩双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答辩和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石红与被告韩双稀系朋友关系。2015年9月1日,被告韩双稀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3万元。双方口头约定一星期后归还,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承诺归还,但未履行承诺,故酿成纠纷。上述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承诺书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及庭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石红与被告韩双稀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仍未归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立即归还借款;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双稀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石红借款人民币3万元,并从2015年9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归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韩双稀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限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梅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