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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执民字第24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塽与王伟、叶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塽,王伟,叶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2459-2号申请执行人刘塽。被执行人王伟。被执行人叶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2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塽与被执行人王伟、叶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王伟、叶戟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被执行人王伟、叶戟缴纳执行款774695.9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王伟、叶戟负担案件诉讼费5265元,执行费101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叶戟外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腾空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华府新世纪花园第1幢1单元115号、116号房屋两间;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伟、叶戟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叶戟在相关银行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发现车牌号为浙C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叶戟名下;发现车牌号为浙C雪弗兰牌小型轿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伟名下;上述车辆本院均依法予以查封,但均因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查扣;发现坐落于苍南县灵溪镇怡和城市家园17幢1302室房屋一套登记在被执行人王伟名下,本院依法予以查封,现申请执行人要求本院暂不处置该房屋,并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4)温苍执民字第2373号、(2015)温苍执民字第16号、(2015)温苍执民字第40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伟、叶戟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2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侯百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谢智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