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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财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斌与员晓晖、王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斌,员晓晖,王建,王亚东,杨利双,赵敏,山西珠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西金长江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60号申请人李斌,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员晓晖,女,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申请人王建,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左权县。被申请人王亚东,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古交市。被申请人杨利双,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被申请人赵敏,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山阴县。被申请人山西珠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路珠琳大厦1幢5层5号。法定代表人杨利双,总经理。被申请人山西金长江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滨河西路段明珠装饰市场B区34号。法定代表人王建,总经理。担保人温波涛,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031968********,住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号*号楼****号。担保人王丽华,女,194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401031945********,住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号*号楼****号。申请人李斌因与被申请人员晓晖、王建、王亚东、杨利双、赵敏、山西珠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西金长江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万元或对等值财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担保人温波涛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长风街2号11幢2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以及担保人王丽华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滨河东路168号1幢6号1106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温波涛所有的位于太原市长风街2号11幢2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二、查封担保人王丽华所有的位于太原市滨河东路168号1幢6号1106号房屋(房产证号:房权证并字第××号);三、查封本裁定前两项所述担保财产后,冻结被申请人员晓晖、王建、王亚东、杨利双、赵敏、山西珠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山西金长江木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二百三十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