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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177号原告:罗某,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李某,男,1982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