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9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岳某与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黄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03-1号原告:岳某。被告:黄某。原告岳某诉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黄某驾驶的鲁H×××××轿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黄某驾驶的鲁H×××××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留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