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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9民初40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岳某与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某,黄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9民初403-1号原告:岳某。被告:黄某。原告岳某诉被告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为便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原告提出书面申请和担保,要求对被告黄某驾驶的鲁H×××××轿车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黄某驾驶的鲁H×××××轿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兴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留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