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4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苑志晶与苑秀英、施长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苑志晶,苑秀英,施长付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4民初5号原告苑志晶,女,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苑秀英,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被告施长付,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苑志晶诉被告苑秀英、施长付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苑志晶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苑志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苑志晶负担。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姚 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