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0民初1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金奕与上海和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116号之二原告金奕,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杨波,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和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孙美胜。原告金奕与被告上海和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上海和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霄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