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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初11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金奕与上海和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1116号之二原告金奕,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杨波,上海陈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和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孙美胜。原告金奕与被告上海和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上海和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霄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笑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