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民终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任水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冯鹏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任水清,冯鹏昆,张小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1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负责人陈强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陈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水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建琪。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鹏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小羽。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袍民初字第9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袍江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森轶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代理审判员  丁敏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