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于某某申请执行黄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42号申请执行人于某某,女,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黄某某,男,地址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于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4)巴民初字第01653号裁判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艳荣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黄某某在巴林左旗三山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