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峄执字第5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张太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太亮,朱宪春,惠海军,朱华,陈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峄执字第578-3号申请执行人张太亮,男,汉族,1976年6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宪春,男,汉族,1968年3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惠海军,男,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华,女,汉族,1995年4月17日出生,系朱宪春之女。被执行人陈学梅,女,汉族,1969年6月16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2015)峄执字第57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陈学梅的工资50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学梅的工资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