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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特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家显与申请人余建、厦门市同和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提供者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特66号申请人林家显。申请人余建。申请人厦门市同和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万翔国际商贸中心3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余建,负责人。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了申请人林家显与申请人余建、厦门市同和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勇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林家显与申请人余建、厦门市同和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因提供者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经新罗区多元化工作机制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余建应于2016年1月23日前给付申请人林家显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伤残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0000元。二、申请人林家显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申请人余建、申请人厦门市同和盛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勇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飞虹(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