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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9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与郑正平、郑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郑正平,郑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958-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溪美街318号,组织机构代码:59787186-0。负责人郑珊红,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世益,系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郑正平,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郑丽萍,女,198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正平、郑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郑正平、郑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正平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90000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76元、执行费人民币8300元;责令被执行人郑丽萍对被执行人郑正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郑正平、郑丽萍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郑正平、郑丽萍的银行存款,查明被执行人仅有一百多元银行存款,暂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查无被执行人有车辆、房产、国土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2、于2015年12月17日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郑正平、郑丽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以被执行人郑正平、郑丽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审 判 员  潘阿瑶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