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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72民特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72民特51-1号申请人: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银湖中路5号。申请人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根苗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月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参与“炜伦16”轮的分配程序,并提供了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芜中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2013)芜中执字第00203号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2013)芜中执字第002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所申请参与分配的债���并非系与“炜伦16”轮有关的海事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债权登记的申请。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芜湖锦华荣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陈 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莫俊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