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04执保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李志与施雄、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施雄,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304执保27号申请人李志,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被申请人施雄,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被申请人付强,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大庆市人。申请人李志与被申请人施雄、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志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施雄、付强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湘B526**号重型箱式货车及宋雨仙名下的湘B7SY**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志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施雄、付强的银行存款1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李志名下的湘B526**号重型箱式货车及担保人宋雨仙名下的湘B7SY**号小型轿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人海审判员 许艳红审判员 吴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