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上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启春、陈启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上银商贸有限公司,陈启春,陈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2民初7号原告攀枝花市上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法定代表人罗上银,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启春,男,1982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米易县。被告陈启明,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米易县。本院在受理攀枝花市上银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启春、陈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棋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