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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史耀平、张亮贷款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史耀平,张亮,石岩,毕献林,杨淼淼

案由

贷款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终6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耀平,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在浙江省温州市被抓获后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2015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张亮,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邯郸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石岩,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毕献林,农民,群众。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2015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逮捕。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杨淼淼,群众。原淼淼汽车销售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同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亮、史耀平、石岩、杨淼淼、毕献林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邯县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史耀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耀平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耀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史耀平撤回上诉。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5)邯县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耀旗审判员  胡海军审判员  闫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玮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