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杜志明与赵颖波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志明,赵颖波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2927号原告:杜志明,男,汉族,1976年6月3日出生,无职业,住辽宁省葫芦岛市龙岗区。被告:赵颖波,男,满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个体,户籍地梅河口市,经常居住地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志明和被告赵颖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志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艳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尹诗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