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硚口执字第012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陈敏诉武汉麽麽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武汉麼麼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执字第01270-2号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麼麼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四路13号2号楼101室。法定代表人王道成,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陈敏与被执行人武汉麼麼哈妮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8日作出的硚劳人仲裁字(2015)第6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敏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应执行标的额5578.3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硚劳人仲裁字(2015)第6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578.37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游向东审判员 成晓锋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