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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洋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宏才与于春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才,于春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张宏才。委托代理人瞿祖林,如东县丰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春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才与被告于春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才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宏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50元,由原告张宏才负担。审判员  张鑫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