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洋民初字第0103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宏才与于春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宏才,于春斌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洋民初字第01030号原告张宏才。委托代理人瞿祖林,如东县丰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春斌。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才与被告于春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才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宏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550元,由原告张宏才负担。审判员 张鑫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