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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二民终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苏全香与赵蓓蓓、郭世贵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全香,赵蓓蓓,郭世贵,郭然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兵二民终字第001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全香,女,汉族,1952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文广,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库尔勒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蓓蓓,女,汉族,1962年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世贵,男,汉族,1938年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然,男,汉族,1989年出生。(系上诉人赵蓓蓓的儿子、上诉人郭世贵的孙子)上诉人赵蓓蓓、郭世贵、郭然共同委托代理人贾国成,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赵蓓蓓、郭世贵、郭然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相祖,新疆天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全香与上诉人赵蓓蓓、郭世贵、郭然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89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苏全香的委托代理人吴文广,上诉人赵蓓蓓、郭世贵、郭然的委托代理人贾国成、王相祖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法院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5)库垦民初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苏全香预交1133元,退回上诉人苏全香;上诉人赵蓓蓓、郭世贵、郭然预交100元,退回上诉人赵蓓蓓、郭世贵、郭然。审判长  石红燕审判员  盛云华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