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孟清华与高强、吴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清华,高强,吴伟,谢明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1092-2号原告:孟清华。委托代理人:张勇,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绚,系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强。被告:吴伟。被告:谢明皆。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国资大厦A座9、10楼。代表人:龚志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晓庆,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代表人:王兵,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勇,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陈刚,系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湖北路66号滨湖花园一期G2#楼101、103-110二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清华诉被告高强、吴伟、谢明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清华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清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交。审判员 金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