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5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迎忠诉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忠,贾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59-1号原告李迎忠,男,1971年1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贾利,男,35岁许,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迎忠与被告贾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迎忠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贾利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志丹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4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贾利在延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志丹县管理部的住房公积金4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