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421民初209号原告谢某某,女,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告李某某,男,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和好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睿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