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杜民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阎明诉被告王艳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明,王艳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杜民初字第151号原告阎明,男,蒙古族,1987年8月13日出生,工人,现住杜蒙县。被告王艳娥,女,汉族,1981年4月6日出生,无业,现住杜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明诉被告王艳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人民法院提请撤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原告的诉讼,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阎明负担。审判长 王立军审判员 吴爱茹审判员 白玉学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