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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新民初字第1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扬中市新坝镇公信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与扬中市新坝镇文体服务中心、扬中市新坝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中市新坝镇公信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扬中市新坝镇文体服务中心,扬中市新坝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新民初字第1234号原告扬中市新坝镇公信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负责人蒋秀玲。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龙,江苏唯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扬中市新坝镇文体服务中心。负责人严琪。委托代理人王华,扬中市新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扬中市新坝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镇前路1号。负责人潘杰。原告扬中市新坝镇公信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与被告扬中市新坝镇文体服务中心、扬中市新坝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扬中市新坝镇公信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36元,减半收取571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姚圣羽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人民陪审员  杨 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平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