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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张安德诉刘华志侵权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安德,刘华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张安德,女,193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华志,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硚口丰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华志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华志的银行存款1608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静荣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文新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