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未执字第025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新西格玛不锈钢材料经销部与袁金亮、石帝远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新西格玛不锈钢材料经销部,石帝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256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新西格玛不锈钢材料经销部。被执行人袁金亮.被执行人石帝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新西格玛不锈钢材料经销部与被执行人袁金亮、石帝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大明宫遗址区新西格玛不锈钢材料经销部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6024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9287.35元。执行中,本院已执行回该案件款,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5)未民初字第0602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党白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