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安宝珍等诉北京中影星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宝珍,靳雪征,北京中影星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3322号原告安宝珍,女,1936年7月8日出生。原告靳雪征,女,1978年12月22日出生。被告北京中影星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锅炉房院内平房。法定代表人任瑞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东立,女,北京中影星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原告安宝珍、靳雪征与被告北京中影星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宝珍、靳雪征,被告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委托代理人刘东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宝珍、靳雪征诉称,由于中影星光物业公司无视政府法规,不顾住户的财产安全,管理不善,对已裂的共用洗衣机排污水主管没有正确修缮,未及时更换该主管,又未建立裂管档案,未尽到定期检查评估的责任,致使我家数次被污水泡,房屋、书籍、家具物件、衣物等被泡毁,损失惨重。我家第一次被泡我们报告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后,如果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当时能彻底维修,把已裂的管子换了,就不会留下隐患,不至于后面造成我家那么大的损失了。当我们谈到这些情况时,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副总经理刘东立还问你报告谁了,足见其管理混乱。如果中影星光物业公司能重视《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令第219号)》,能按照《北京市住宅物业服务标准(DB11/T751-2010)》精神认真执行,对共用管道使用安全情况定期检查评估,及时有效修缮,大量污水跑漏导致我家房屋、书籍、家具物件、衣物等毁坏的事故也不会发生了。对我家造成的惨重损失,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应负全部责任。然而,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却一再推卸责任,我们多次和其交涉不成,才向海淀房管局五所反映。未料到2013年10月30日五所所长薛向平主持调解,处处偏向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在薛向平不公平的主持下,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写了个确认书,该确认书显失公平,具体如下:一、对共用排污水主管裂跑水造成我家的损失,中影星光物业公司本应负全部责任,然而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却只管刷房,要我们承担刷门刷窗、铺地、刷踢脚,以及书籍、家具物件、衣物被毁等损失。中影星光物业公司负责刷房却只给1000元刷房漆款,我们当时买漆也不是最好最环保的,即使是在活动促销期间,1000元也只能买中等质量的5升装面漆2桶、底漆1桶。我家刷房面积125平方米,依据厂家漆用量介绍需5升装面漆4桶、底漆2桶,我们还得额外再负担2桶面漆和1桶底漆。另外,中影星光物业公司未买刷房所需的墙尼,腻子尚未买够,我们也得补买。刷踢脚本应属刷墙部分,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却不管还要我们刷。即使不计我家书籍、家具物件、衣物等损失,按市场行情,我们刷门刷窗、铺地,加上补买料、刷踢脚至少要承担11032.5元。而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刷房、铲地,他们是敷衍糊弄,只给1000元漆款,买腻子和墙锢才花368元,刷房(墙和顶)才说给施工方500元,中影星光物业公司现在只出了1368元,墙和顶未刷,500元也未出。要我们承担绝大部分损失,这太不合理,显失公平?二、其协议第二条写,由中影星光物业公司负责铲墙面、刷漆整个程序,这违背了京建发(2014)111号文件及《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11/T1076-2014)》的要求。DB11/T1076-2014文件中3.3.1条明文规定承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同文3.3.2条规定承担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人员应有相应的岗位工作能力,而中影星光物业公司根本没有具备装修装饰资质的工人。三、其协议第三条同样是与京建发(2014)111号文件及《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11/T1076-2014)》的要求不符。中影星光物业公司打算让自己的工人干这活,地面铲除不好,会直接影响后续铺地的平整和牢固。四、让中影星光物业公司负责刷墙、铲地,他们偷工减料,以过期产品充合格品,施工质量根本得不到保证。中影星光物业公司本没有具备装修装饰资质的工人,却非要由他们铲墙面、刷漆、铲地,其目的就是要随便糊弄我们一下了事。国家文件《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中3.2.1明文规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文淘汰的材料。而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开始竟想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过期腻子充数来给我家使用,其腻子袋上印的技术标准是JG/T3049-1998,这个标准国家2011年8月1日就已经废止,改行JG/T298-2010。之后,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又让他们的一位工人和两位清洁工人来给我家铲墙面。GB50210-2001文件第3.3.7条明确提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应在基体或基层的质量验收合格后施工,对既有建筑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对基层进行处理并达到规范要求,在这条规范中也明确指出基体或基层的质量是影响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应保证质量,避免返工。清洁工不懂行,让清洁工铲墙面自然不能铲好。国家文件《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JGJ/T29-2003)》中第401条明文写有基层应牢固、不开裂、不掉粉、不起砂、不空鼓、无剥离、无附着力不良的旧涂层等,第714条写有旧墙面需重新复涂涂饰材料时,旧涂层墙面应清除粉化的涂层,并铲除疏松起壳部分,用钢丝刷除去残留的涂膜后,将墙面清洗干净再作修补,并应待干燥后按选定的涂饰材料施工工序施工,第701条写有涂饰工程施工应按底涂层、中间涂层、面涂层的要求进行施工,后一遍涂饰材料的施工必须在前一遍涂饰材料表面干燥后进行。清洁工铲墙面后,我家墙体、天花板仍有附着力不良的旧涂层,存在空鼓、开裂、起粉等状况。中影星光物业公司让其工程部主管刘敬春的好朋友、中影星光物业公司的合作伙伴李忠海来说是给家刷墙,对李说一居室活不多,给李500元。李的人来只干了一天,当时墙皮还没有铲好,胶还没有刷,李就想叫其工人刮腻子刷漆。六、我家被污水泡后,屋内长时间气味刺鼻,刺激呼吸道使人不由得咳嗽。我们原想通风一段时间后气味可能会散净,可经过连续两个多月昼夜大开门窗通风散味,难闻的气味依然存在,至今进屋只要不开窗就依然刺鼻难呆。这在2013年10月30日是我们料不到的,为人的健康安全负责,需要对我家进行室内环境检测,不能让这房子成为杀人之地,这笔费用当时考虑不到。综上所述,2013年10月30日的协议显失公平。故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请求撤销2013年10月30日中影星光物业公司与我们达成的调解协议。被告中影星光物业公司辩称,不同意安宝珍、靳雪征的诉讼请求。第一,我公司认为2013年10月30日安宝珍、靳雪征与我公司的调解协议是公平的,没有显失公平。第二,根据高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的第410、411条规定安宝珍、靳雪征已经超过了1年的申议期。第三,当时签订的关于17-1-502渗漏解决确认书是三方(海淀区房管五所、安宝珍及靳雪征、我公司)协商一致才签订,海淀区房管五所是我公司的直管领导。我公司当时约定的1000元虽然不多,但我公司支付了很多隐性费用,例如我公司要找工人刷漆之类。同时我公司也申请法院对双方进行调解,我公司考虑到安宝珍的年纪,以及各种材料、人工有的在上涨,我公司愿意在协议的基础上给予安宝珍、靳雪征适当的补偿,也愿意在合理范围内支付合理的部分费用。经审理查明,安宝珍与靳雪征系母女关系,二人为海淀区×号楼×层×门×号房屋的按份共有所有权人,共有份额均为50%。中影星光物业公司系上述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2013年10月30日,安宝珍、靳雪征与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在协调人海淀区房管五所薛向平协调下,达成《关于17-1-502渗漏解决确认书》,主要内容如下:1、物业公司承担1000元刷墙漆款;2、物业公司负责墙面铲墙面、刷漆(整个程序);3、物业公司帮助铲除地面;4、物业公司与17-1-402协调解决污水房的维修。以上经双方协商同意上述方案,至此双方纠纷彻底解决。靳雪征、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及海淀区房管五所薛向平在上述确认书上签字,当时安宝珍虽签订确认书时在场,但未在该确认书上签字。诉讼中,安宝珍、靳雪征及中影星光物业公司表示,在上述确认书履行过程中安宝珍一直在现场。上述确认书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分岐,对于确认书履行的程度,现双方说法不一,诉讼中,安宝珍、靳雪征主张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只是买了油漆,铲了一部分墙,其余义务未履行,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则主张确认书第一项义务已完成,第二项及第四项义务完成了一部分。上述确认书在双方发生分岐后,未再履行。现安宝珍、靳雪征以上述确认书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本院,要求撤销上述确认书。安宝珍、靳雪征主张双方签订的《关于17-1-502渗漏解决确认书》显失公平,理由为:漏水责任全部是中影星光物业公司的,中影星光物业公司没有及时检查漏水管并告知其二人实际情况。确认书约定的四条协议均显失公平,中影星光物业公司没有完全承担漏水责任,只是承担了其中小部分责任,而大多数责任是由其二人承担了。对此,中影星光物业公司明确予以否认,称上述确认书体现的金额不是该公司支付的全部金额,仅写了一部分该公司所承担的费用,在修缮过程中该公司支付的费用有很多并没有写。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关于17-1-502渗漏解决确认书》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安宝珍虽未在双方争议的《关于17-1-502渗漏解决确认书》签字,但鉴于其亦系所涉房屋按份共有人,在《关于17-1-502渗漏解决确认书》履行过程中,一直在现场,实际也参与了上述确认书的履行,且在本次诉讼中,其亦与靳雪征一起作为本案原告,对上述确认书是否构成显失公平提起诉讼,故综合考虑上述情形,本院认为,其亦应认定为上述确认书中与中影星光物业公司相对的一方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显失公平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安宝珍、靳雪征作为《关于17-1-502渗漏解决确认书》的一方当事人,主张该确认书显失公平,在中影星光物业公司现对其上述主张明确予以否认的情形下,依据举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其二人作为本案原告,理应对其上述主张负有提举充足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现其在诉讼中,提举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二人所主张的在本案中中影星光物业公司存在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其二人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情形,并在此情形下,与其二人签订了《关于17-1-502渗漏解决确认书》,因此,本院经慎重、全面、仔细考虑后认为,由于举证不能所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只能由作为本案原告的安宝珍、靳雪征二人自行承受,故在此情形下,安宝珍、靳雪征在本案中基于《关于17-1-502渗漏解决确认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请求撤销2013年10月30日双方签订的《关于17-1-502渗漏解决确认书》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安宝珍、靳雪征请求撤销二○一三年十月三十日其二人与北京中影星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17-1-502渗漏解决确认书》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安宝珍、靳雪征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斌人民陪审员  段福奎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崔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