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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11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姚铭钢与岳阳市君山区宏桥养殖专业合作社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61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姚铭钢。被执行人岳阳市君山区宏桥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XX宏,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君山区宏桥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岳阳市君山区宏桥养殖专业合作社3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姚铭钢支付赔偿款63352元,并承担诉讼费1071元、执行费850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君山区宏桥养殖专业合作社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岳阳市君山区宏桥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527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0一六年元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智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