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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10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邓华平与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冠颖塑胶工模制品厂、吴兆佳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宝)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华平,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冠颖塑胶工模制品厂,吴兆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1046-1号申请执行人邓华平。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冠颖塑胶工模制品厂。经营者吴兆佳。被执行人吴兆佳。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冠颖塑胶工模制品厂、吴兆佳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冠颖塑胶工模制品厂、吴兆佳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钟明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