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财保2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州东南钢铁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东南钢铁工业有限公司,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28号申请人徐州东南钢铁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利国镇。法定代表人王爱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戚墅堰区东方东路165号。法定代表人任金标,该公司总经理。徐州东南钢铁工业有限公司因与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生保证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并保证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申请人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银行存款320万元,并提供了徐州市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轿车一辆、苏C×××××号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法尔威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徐州市五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苏C×××××号轿车一辆、苏C×××××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