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4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与杭州国电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港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杭州国电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港丽置业有限公司,浙江中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425-2号原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潘沛基。委托代理人:陈志辉,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绮婷,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国电能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钟小燕。被告:浙江港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钟小燕。��告:浙江中成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法定代表人:周国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南华铝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5952.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952.9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娃雯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