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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08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罪犯胡某乙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899号罪犯胡某乙,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生,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1日作出(2011)宁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某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胡某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某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时在其所获功奖所对应的可减刑期内,扣减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某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2月23日起至2028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审 判 员  杨以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