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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04刑初6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96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萧县,汉族,个体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萧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蜀检刑诉(20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9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冯某驾驶皖A×××××号小型轿车自本市蜀山区十里店路西侧的蜀山花园二期工地驶出并由西向东左转弯上十里店路时,遇被害人张某驾驶皖A×××××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十里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被告人冯某因疏于观察,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致其车前部左侧与二轮摩托车前部左侧发生碰撞,张某倒地受伤,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冯某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并随120急救车一起将张某送至医院抢救,后主动向赶至医院的交警投案。被害人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张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合并胸部损伤死亡。2015年8月17日,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蜀山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冯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被告人冯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案件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代为向被害人近亲属赔偿了经济损失70万元;被害人张某的近亲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表示对冯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警单,案发现场方位图,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害人抢救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证人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归案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疏于观察,且违反交通信号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冯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立即报警并抢救伤者,主动向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另鉴于被告人冯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近亲属已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冯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季峻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 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