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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4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刘培荣与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荣,卢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845号原告:刘培荣,女。被告:卢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荣与被告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培荣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培荣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培荣承担,申请保全费112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娇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