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刘培荣与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培荣,卢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4民初2845号原告:刘培荣,女。被告:卢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培荣与被告卢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培荣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诉讼请求,请法院准许。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真实自愿,不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利益,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培荣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原告刘培荣承担,申请保全费1120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娇娜 来自